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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作品
普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

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等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凡本省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

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品登记表

3.权利保证书各一份

4.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1.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

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

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

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4. 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

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

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6.委托代理申请须提供委托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六)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七)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八)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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