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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站1+3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7-10-27 11:29:52   浏览次数:3825

日前,新站高新区为扶持全区企业发展,制定“1+3”政策体系;政策扶持采取产业基金、“借转补”、事后奖补、一事一议等多种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2017新站高新区关于推动自主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加入

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3%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

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60万元、40 万元奖励;


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区内企事业单位给予其所获上级拨款额 5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强化知识产权工作

通过 PCT 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 5 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 3 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和授权分别给予每件 1000 元、4000 元奖励

对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 800元、1000 元奖励。

对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 400 元、500 元奖励

区内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超过 300 件,且发明专利占 5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五)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2、对区外新搬迁入区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3、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6、对首次在新站高新区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 500 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 2 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 100%的补贴后 3 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 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平米


(六)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当年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新站高新区企业或者当年带获奖项目(两年内)来新站高新区创办企业的,按照获奖级别,国家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合肥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30万、20 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效果显著并经省级相关部门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 1 户在区内落户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七)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 3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从事研发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给予每家当年总收入的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


1、对区内新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


2、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 30%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对每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研发设备服务的区内企事业单位,年设备服务收入 2 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服务年度收入的 10%奖励该单位,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017新站高新区关于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发展

对世界 500 强、全球服务外包 100 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新站高新区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到 2000 万元之间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4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对当年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CMMI)5 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内工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商贸公司,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网络营销体系进行销售的,年营业超过 2000 万元,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 5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年在线营业收入超 2000 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 1000 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 50 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 20%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在线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 20 家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当年实现的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的 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世界 100 强物流企业和国内 50 强物流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除市级奖励外,区级再给予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立项批准,对年营业收入超 2000 万元的独立法人的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100 万元以上的,除市级奖励外,区级再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业务

对当年首次实现进出口业务,且进出口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开展相关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实际费用给予 50%的补贴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对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 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


对当年新评为海关 AA 类、A 类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入驻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场馆,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 ㎡、达 100 ㎡、达 150 (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支出,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20 万、30 万元一次性奖补。


2017新站高新区关于推动新站高新区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政策


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一)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

1、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新型显示产业项目库,对入库项目优先给予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支持和新站高新区产业基金支持。


2、鼓励产业协作。对新投产企业在投产后两年内,与区内新型显示产业企业首次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并按期交付的,按照该协议金额的 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万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集成电路及软件产业发展。

1、研发支持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买 IP 开展研发给予 IP 购买直接费用 5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 IP 和租用本区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照实际投入给予 10%最高不超过 300 万的补助


对通过第三方 IC 设计平台实行 IP 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实际费用 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对 IC 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生产费用给予 30%的奖补,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生产费用给予 15%的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支持新产品开发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研制按照单个项目研发费用的 40%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产业协作

对我区企业购买使用本地集成电路企业的芯片和软件或在本地服务平台开展工艺、材料等验证、测试分析,按照采购金额的 2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200 万的一次性补助。


我区企业与区内设备或材料供应商开展合作时,按产品认证产生的费用的 50%给予企业补助。


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1、对售出省内认定的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对我区企业采购首次使用的省内认定的首台(套)装备,给予企业装备售价 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并获得智能装备投资国家、省市级政策补助资金的,给予补助资金的 50%配套奖补,单一项目最高不超200 万元。


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的,按采购金额的 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我区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万以上,连续三年增长20%以上的高成长科技制造型企业,奖励运营团队 50 万元。


对当年通过并购或合作的方式,培育新增上述类型的规上(限上)企业的龙头企业,每新增 1 家,给予龙头企业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升级

1、品牌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安徽著名商标、安徽省老字号、安徽名牌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名牌的企业,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 20 万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每件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2、质量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际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证书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 10万元奖励


对工程所在地位于新站高新区辖区内,且税收在新站高新区缴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新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黄山杯”等省级工程质量奖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等市级工程质量奖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 30 万、20 万、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年度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区内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 50%的配套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两化融合

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 3 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元、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纳入市级“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 10 家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分别给予 30 万、20 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绿色生态发展

1、节能减排奖励。

对年综合能耗 1000 吨标准煤以上且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优秀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


对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

对建设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且获得市级奖励资金支持的工业用户,给予市级奖励资金 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 2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区级以上审核的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

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 8 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 5 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 AAAA、省级 AAA、AA,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 10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奖补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 2 万元;


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工业企业,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别奖励 6 万元、3 万元、2 万元。


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工业企业奖励 1 万元


对当年命名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 或 ISO22000 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


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规上(限上)企业当年完成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后以 5亿元为台阶类推)以上,且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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