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巢政〔2017〕26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
巢湖市促进产业发展5个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巢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巢湖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巢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7年巢湖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等5个文件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
2017年巢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产业高地,根据《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高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高于50万元的,申报合肥市政策扶持。“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建筑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金融创新类产品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合肥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二)借转补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因产业布局调整向市域其它区域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按本条款执行。
2.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事后奖补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巢湖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按设备投资12%予以补助。对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项目,按设备投资的12%(包括软件)给予补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不超过1年。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品牌培育试点(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合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创新产品。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合肥市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00万)
(4)鼓励企业振兴产品质量。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其管理者团队30万元奖励。获得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给予质量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获得合肥市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合肥市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合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巢湖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享受合肥市政策外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1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7)支持采购“双创”产品。对列入《合肥市双创产品目录》中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8)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享受合肥市政策外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
(9)支持服务型制造。新认定的省、合肥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评定为合肥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享受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2016年能源体系建设已通过单位,中介费超10万元部分,给予50%配套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自评报告获得合肥市级以上优秀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建设。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合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经我市经信委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或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加大信息化服务。鼓励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制造业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设备租赁、大数据应用以及软件运营、平台服务、基础设施、两化融合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等服务,按照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1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合肥市工业云服务平台的企业每户补助1万元。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
(1)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20%配套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在巢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1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5.鼓励大企业发展。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20%配套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认定为省级以上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享受合肥市政策外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能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的,每增加一个规上企业,奖励所在地经发办1万元。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次年继续保持规上企业资格的,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
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的,享受合肥市政策外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享受奖补政策外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50%的配套支持。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享受奖补政策外再分别给予补助资金50%的配套支持;对通过省级认定的绿色园区,给予园区管委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标准化厂房自建自用。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标准化厂房且报建手续完备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租赁经批准的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给予前三年房租50%、40%、30%的补助。
11.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2.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当年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大专以上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一次性补助;当年引进硕士以上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确认后,给予企业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服务机构,在站博士每完成企业一个课题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6亿元、12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2亿元的,每增加6亿元奖补5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亿元以上的,每增加2亿元奖补5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2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补3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补3万元为一个台阶)给予相应提高奖励金额。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一项施工总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多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一个“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当年有一个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给予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建筑业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住建局负责解释并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住建局负责制定。
(二)本政策中的条款与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相一致的,向合肥市申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对同一企业扶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
(四)本政策与巢湖市的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五)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序号
|
类别
|
奖励项目
|
拟定标准
(万元)
|
1
|
支持企业上规模
|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
|
5
|
2
|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亿元
|
10
|
3
|
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2亿元
|
20
|
4
|
支持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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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市外结算收入超过1亿元
|
3
|
5
|
总承包企业市外结算收入超过3亿元
|
6
|
6
|
总承包企业市外结算收入超过5亿元
|
10
|
7
|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结算收入超过0.5亿元
|
1.5
|
8
|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结算收入超过1亿元
|
3
|
9
|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结算收入超过2亿元
|
6
|
10
|
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实现营业额1000万美元
|
3
|
11
|
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当年实现营业额2000万美元
|
6
|
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
50
|
12
|
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
20
|
13
|
获得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
5
|
14
|
获得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10
|
15
|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
获得甲级资质监理企业资质
|
10
|
16
|
获得发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
10
|
17
|
市外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落户我市
|
10
|
18
|
市外部批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落户我市
|
10
|
19
|
市外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落户我市
|
10
|
20
|
甲级监理企业落户我市
|
10
|
21
|
企业注册地变更到我市
|
承建项目获“詹天佑大奖”
|
15
|
21
|
承建项目获“市政金杯奖”
|
15
|
22
|
承建项目获“钢结构金奖”
|
15
|
23
|
承建项目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15
|
24
|
承建项目连续两年获得两项获省“琥珀杯”、“庐州杯”的
|
6
|
25
|
对被评为安徽省建筑业50强企业或其他同层次同类别的奖项
|
8
|
26
|
对被评为合肥市建筑业50强的建筑业企业
|
3
|
27
|
对被评为合肥市建筑业年度优秀企业
|
0.5
|
28
|
对被评为合肥市建筑业年度单项先进企业
|
0.3
|
29
|
获得省级工法
|
6
|
30
|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
|
|
31
|
|
|
2017年巢湖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本政策所需资金在市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巢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巢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省重大专项、重点科研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省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根据省配套要求给予“一事一议”奖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合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对获得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六)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七)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一次性50%补贴(省、市和县区不重复支持)。
(八)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经省以上认定),对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分两期拨付,首次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拨付2000元,后期再拨付3000元,个人发明专利首次拨付1000元,后期再拨付4000元)、1200元、800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每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每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专利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达到100件的,给予2万元奖励。
(十一)对单位和个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50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合肥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经市级科技部门备案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20万元前期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核心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3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申报时需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十四)对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启动经费10万元、5万元资助,并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每人给予生活补助经费5万元、2万元。
(十五)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符合规定要求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十六)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十七)对国家、省、合肥市人社部门或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入围国家级赛事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鼓励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服务企业,补助每位科技特派员交通通讯补贴1200元。(12万)
三、附 则
(一)本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受理单位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公示。
(二)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巢湖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较快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巢湖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文件,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事后奖补。
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市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借转补
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对于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应急储备企业,建设应急网点,实施规定应急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储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当年给予5万一次性补助,用于应急储备企业补贴。
(二)事后奖补
1.支持特色街区和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和商贸企业集聚区被认定为合肥市级和省级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企业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4万元,个体3万元。
3.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在5%—10%以下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GDP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3%(含3%)—5%(不含5%)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在5%(含5%)—10%(不含10%)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保持较快增长。对完成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任务的乡镇、街道、经开区,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完成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任务的乡镇、街道、经开区,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获得省、合肥市、巢湖市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店、市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3千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合肥市肉菜追溯企业标准化改造。支持合肥市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企业进行生产线升级改造,按照建设投入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8.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
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支持,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50%予以配套,由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将相应补贴资金返还至投保的企业。
9.国际产能合作(主要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带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对上述国家或地区实现整套技术(标准)出口的企业,按照1美元2分钱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税务局出口企业一类、二类管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和1万元奖励;被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和1万元奖励。
11.增量奖。对我市企业2017年的进出口增量超过5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2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
12.存量奖。对2016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且2017年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0.5‰给予奖励。
13.孵化奖。对2016、2017年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登记备案且已实现进出口实绩的,未享受过孵化政策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华交会、广交会等境内涉外展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杂费)、一人往返交通费等不超过70%的补贴,单个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以及服务外包相关专业认证,对企业开展相关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实际费用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一人往返交通费及境外三项费用不高于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 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经营网点建设。“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绩第一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经营业绩二、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经营业绩四至六名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绩第一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建设。粮油工业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粮油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粮油工业总产值达20亿元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及2000平方米以上或经营网点10个以上,总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国家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确认为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省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确认为规模以上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一)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按每床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张以上的,按每床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该项目获合肥市奖补的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二级以上医院开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创建二甲医院或升级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节能环保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一)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回收站点达到5个以上(含5个)的,对有关单位按每个站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新建、改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2个以上(含2个)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商务局、金融办、卫计委、粮食局、供销社、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金融办、卫计委、粮食局、供销社、发改委负责制定。
(二)各申报企业、单位或个人须保证所申报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三)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本政策范围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资格。
(四)涉及上级要求我市配套的政策资金,我市按比例配套承担。
(五)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巢湖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一)设立“巢湖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在本市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总额798.18万元(省财政598.18万元、巢湖市财政配套200万元),合作银行不低于融资风险补偿基金5倍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进行担保增信。每个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事后奖补
1.稳定发展禽业生产。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合政秘[2017]43号)和《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稳定发展禽业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畜水[2017]59号)文件要求,安排种禽保种、加工收储、贷款贴息等稳定禽业生产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的部分。
2.茶产业。新建无性系良种茶树母本园的(5个品种以上)良种茶园基地给予每亩6000元一次性补助。新繁育无性系3亩以上的良种扦插繁育基地,给予每亩5000元一次性补助。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50亩以上的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900元一次性补助。新购置成套茶叶机械投入在15万元以上的规模茶叶生产企业,给予机械投入费用的3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新购置清洁化、智能化茶叶加工生产线,投入在20万元以上,给予设备投入费用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对通过省农委考核验收的稻渔综合种养双千工程万亩示范区、千亩示范片、百亩示范点分别奖补牵头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4.设施栽培基地。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新建钢架大棚、果树避雨设施(常年大棚且土地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集中连片50亩--150亩(在栏杆、苏湾、庙岗、柘皋、夏阁等巢北片钢架大棚内种植早春番茄可放宽到连片15亩)的,每亩补助3000元。连栋温控大棚,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3000--6000平方米,且辅助设施齐全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5.绿肥种植示范基地。新建集中连片绿肥基地(基地要在环巢湖大道2公里范围内),种植紫云英(红花草)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6.中药材种植基地。新建中药材(木本中药材或多年生中草药)标准化种植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元。
7.农业标准化。新确认为合肥市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8.
“一村一品”。 新认定为合肥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9.农产品质量安全。新确认为合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补。
10.农产品安全质量认证体系。对年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单位(含复查换证)的,每个单位奖补3万元;对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单位(含续展)的,每个单位奖补4万元;对年度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每个单位奖补4万元,再认证的单位,每个单位奖补1万元。
11.农产品品牌认证。新取得“三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对其认证过程中所发生的认证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给予全额补贴;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和有机食品再认证的单位,其发生的认证费、检测费给予50%的补贴。
12.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新建经济林、果木林、水果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含上级补助)。
13.荒山造林。连片10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含上级补助)。
14.乡村道路绿化。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道路绿化累计3公里以上,每侧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每侧2行以上林带,每公里补助4000元。
15.沟渠绿化。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沟渠绿化3公里以上,每侧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每侧2行以上林带,每公里补助4000元。
16.塘坝绿化。在塘坝周边100米范围内造林面积10亩以上或栽植树木1000株以上,每个塘坝补助3000元。
17.村庄绿化。以自然村为单位,村庄周边新增造林面积在30亩以上的,或者栽植乔木树(米径大于5厘米)2000棵以上的,每村补助1.6万元。
18.其它成片造林。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含上级补助)。
19.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评定的2家巢湖市市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20.农机化新技术示范基地。新建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补助1.5万元。新建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补助1.5万元。
21.农村能源。乡镇农村沼气后续服务网点建设,每个点一次性补助6000元,总量控制在9.6万元。
22.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全市择优扶持有特色的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对每个休闲农业品牌节庆分别给予5万元的扶持。
三、其他类
(一)农业产业化。设立200万元市级农业产业化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新增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奖补,参加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经费。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巢湖市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巢农险字[2017]2号)规定执行。
(三)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巢湖市按照合肥市1:1.5的政策进行县级财政配套。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由市农委、林业局、农机局、水产局、畜牧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委、林业局、农机局、水产局、畜牧局负责制定。
(三)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实行“谁牵头谁负责”,执行“签表制、一户一表”,并上网公示。奖补资金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执行监督。
(四)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巢湖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文件精神,以及2017年合肥市关于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对接清单,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凡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当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相关费用)的文化、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文化(体育)企业或中介机构在我市区域内租赁体育、文化场馆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旅游展销、文艺演出,单项活动组织成本不低于100万元,按10%的比例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当年民间资本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建设项目,能正常对外开放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艺术馆,年参观人次达1万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十佳民办博物馆、艺术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从事文物复制品生产的企业,按其年销售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社会力量拓展城市阅读空间。对企业投资新建城市阅读空间或实体书店扩展为城市阅读空间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除上级奖励外,国家级基地的另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基地的另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得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厅局授予的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在巢湖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原创动画产品。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原创动画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分别按每集1.5万元、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全额投资拍摄的纪录片、科教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时长30分钟以上)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的,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十一)对举办全省性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展览会、交易会的企业,给予成本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新晋升为4A级旅游景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3A级旅游景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对纳入创建试点名单,通过创建达到《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工作标准》的旅游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单位、旅游餐馆、旅游购物店、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汽车公司给予资助,每个3万元。
(十四)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合肥市级研学旅行基地,除上级奖励外,另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十五)对域内外组织游客来巢湖旅游的旅行社(不含区域内游客),本年度考核前三名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且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由市文广新局、教体局、旅游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教体局、旅游局负责制定。
(四)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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