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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高新区支持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7-8-22 11:01:25   浏览次数:2367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重点支持产业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提升改造。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供地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列入市、区创新转型升级重点工程的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低于5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包含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合肥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合高管〔2016247号)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2.支持语音信息产业发展。对符合语音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经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列入2017年“语音及人工智能”项目库,根据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13.鼓励光伏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1)对高新区内光伏电池片、组件、逆变器生产企业,其当年新增产能达到0.5GW以上的,按照50万元/GW,新增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1)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加大投入,对规模以上生物医药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年以上(研发费用认定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企业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给予企业研发费用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医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批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制造企业,给予每个注册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高端装备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1)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企业,给予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引进的机器人系统集成重点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系统集成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设备研发制造。

3)支持企业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实质性承担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设备采购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5%、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对于高新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当年服务区内企业超过20家的,给予平台拥有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其网销零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按参展产品运输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证。对当年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0.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

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1.鼓励区内战略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向平台型、服务型企业转型。推动优势产业融合示范,鼓励企业打造云制造平台,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研发设计、物流分销、电子商务、售后服务,由生产商向服务商转型。对当年通过并购引进或孵化培育新增2户以上具有产业关联度的规上(限上)企业的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转型升级。

1)对当年获得省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安徽精品、市级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国际性质量管理小组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2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和国家级年度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区内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

1)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建设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且获得实际奖励资金支持的工业用户,给予市级奖励资金20%的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环保投入。鼓励企业自主投入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对当年完成项目的区内企业给予总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鼓励标准化体系建设。

1)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

201218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当年经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的高新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给予每个站点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销售收入、纳税同比增长的家电(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整机、汽车整车制造龙头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以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货运产品价值量0.8%(取两指标低者)为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奖励总额市、区按照1:1承担。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20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紧急招工补贴。园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有偿职业介绍方式,从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技工职业院校一次性招录员工达30人以上,工作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条政策申报企业不得将招工对象重复申报。

26.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产值(营业收入)首次达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业务。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28. 支持智慧城市发展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对于获得国家PPP示范的项目,根据项目推进、实施及示范效应等情况,给予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9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30.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1.本政策由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2.本政策自20171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

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性研发平台,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设备投资额不高于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5.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6.加大对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2)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7.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

1)鼓励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2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6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二)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主体。

8.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于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35/平米/月,给予最高不超过15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首轮300万元以上融资的企业,增加2年补贴期,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2)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入区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 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

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创办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给予最高每月25/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实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给予其每月10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房租补贴政策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且不可重复享受。

9.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于认定为高新区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培育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培育企业当年获得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等项目立项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4)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编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秀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11.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

1)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于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建立众创空间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5//月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区实际面积的50%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经审核,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每家众创空间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发展。

1)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所、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等在高新区建设发展。对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研究院、创新平台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成果就地转化。

对转化给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的科研成果,经认定,按实际发生交易费用的5%给予研究院、创新平台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就地转化设立企业,经认定,给予公司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人才补贴(限3人),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相关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组建产业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3.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助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总收入50%,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15. 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使用合创券。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合创券,合创券使用期限二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16.按照高新区“1+4+N”双创活动体系安排,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认定为“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支出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8万元。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其它非“合创汇”品牌的创业创新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30%的补贴,每家单位全年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17.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0. 本政策自20171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

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聚集和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高层次人才机制,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包括: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3.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以及国家、省部级学术称号获得者。

2)国家、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重大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市级一等奖及以上)。

3)国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外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4)在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两年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需和在高新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高新区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4.人才机构是指在高新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6.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1)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依据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相关资助协议,分类、分阶段采取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借转补”、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扶持。设立人才基金,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政策性股权融资支持。

2)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区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分3年兑现。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

7.鼓励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给予创办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 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给予创办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条政策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 入选专家、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租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最高每月25/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10-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最高每月25/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1)当年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国家、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高新区企业或者当年带获奖项目(两年内)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认定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意识突出、创业效应良好的优秀项目,给予创办企业5-30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

2)对参加科技部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合创汇”活动评选出的“合创之星”,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人才引进。

9.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从区外引进海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国内博士学历、正高职称的科研管理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单位1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从区外引进海外本科学历、国内硕士学历的科研管理人才,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单位3000/人的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依据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每家单位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从区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创新创业效应良好的,给予单位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11. 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列入柔性引才目录,且用人单位支付薪酬高于5万元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实际支付薪酬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人才培养。

12.鼓励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13.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安徽省、合肥市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其所在单位不超过5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入选合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百人计划”),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其所在单位合肥市拨款额1:1的一次性资助,分2年兑现。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依据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且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才工程(计划)所给予的资助总额。

(四)支持平台载体引才育才。

14.鼓励平台载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区内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入区创新创业且效应良好的,给予平台载体2万元/人的引才一次性奖励,每个平台载体年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

15. 鼓励平台载体培养人才。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创办“创客学院”,对经申请备案且收效显著、影响力大的的创客培训,给予平台载体拥有单位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50%的师资补贴,每个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6.打造国际化学术交流平台。支持著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高新区发起、组织学术论坛,经审核备案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组办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上述学术论坛落户高新区成为永久性会议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各类人才机构入驻园区。人才服务机构新入驻高新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不少于800 人次,且当年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家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4)人才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孵化器,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比照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政策,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房租补贴。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8.新入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的(限名额),且所在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企业用工(任二项)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19.人才住房补贴。

1)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高层次人才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5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 ),给予全额租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2)在合肥市未购房的海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国内博士学历、正高职称的科研管理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200/月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每家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0.开辟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每年组织参加一次不超过2000/人的健康体检。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的,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每个高层次人才享受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21.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2.本政策与区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本政策由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4.本政策自20171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2017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

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4.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银行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通过纳税情况、股权、订单、股东信用等方式,创新金融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经高新区备案后,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3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8.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

9. 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贷款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合肥市自主创新政策执行。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10.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并通过“创新贷”、“政保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机构补贴。本条政策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

11.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其签订中介机构的正式协议和付款凭证,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以上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以上(1-3)项补助单个企业仅限享受一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落地。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2.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3)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合肥高新区。外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5.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7. 鼓励银行新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特色)支行,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8.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照高新区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19.设置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通过评估的,按实际成效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投贷、投保联动。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并在高新区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的子公司或基金,建立融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机制,开展“股权+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协同筛选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支持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产品创新合作,开展“担保+投资”、“担保+期权”等投保联动业务模式。经认定,对于业务开展良好,试点成果显著的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成效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21.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园区企业的信用评级为依据,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经高新区备案的,每支持1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000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22.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执行。

23.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171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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